2023年10月20日至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慈善法修正草案,这是继去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慈善法修订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后的第二次审议。10月25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修正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11月23日。
综合考虑法律修正的基调、前期已经广泛征集意见建议的工作基础以及继续支持立法机关修好慈善法的重要意义,2023年11月3日,北京基业长青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秘书处)与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联合举办3场慈善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线上专题讨论会,邀请基金会等慈善组织、相关机构专业人士,就慈善法修改提出意见建议和理由。
*欢迎扫码参与 图片来源: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公众号
10个月前,慈善法(修订草案)一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北京基业长青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秘书处)、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联合举办4场研讨会,听取50多位实务界专家对慈善法(修订草案)的意见建议,600多人次线上参会。会后,我们选取实务界普遍关注的20个方面40多条修改建议,形成3万多字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修订草案)〉修改建议的报告》(点此阅读>>>),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参考。
相比一审稿修订草案新增21条、修改47条,二审稿修正草案调整为新增11条、修改21条。虽然修改幅度下降明显,但是我们对比发现,二审稿修正草案也部分采纳了我们年初提交的修改建议报告,其中有4条建议得到完全采纳。
本次慈善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线上专题讨论会,将于11月3日(星期五)连续举办3场。每场讨论会将有8-10名实务专家主要发言,每人8分钟以内,直抒对专题重点问题的意见建议和理由。此外,将开放线上交流,供线上参会者参与提出意见建议。
会议发言及书面意见汇总梳理后,我们将形成对慈善法(修正草案)的意见建议报告,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参考。
3场讨论会日程安排如下
诚邀伙伴参与!
一、上午场
时间:2023年11月3日9:00-11:30
方式:#腾讯会议:873-914-635
主题:慈善募捐与个人求助
待讨论重点问题: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的申请与撤销(主动放弃或者吊销),涉及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开展合作募捐的公募慈善组织与合作方的责任,涉及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成本与“禁止收费”条款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涉及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的执法权限下放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涉及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定义与规定范围。如何理解“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个人擅自开展公开募捐”与“个人为了解决本人或者家庭的困难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区别?涉及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二、下午场
时间:2023年11月3日14:00-17:00
方式:#腾讯会议:873-914-635
主题:保护慈善组织的合法权益
待讨论重点问题:
慈善组织登记、认定、终止机制是否需要优化?实务中是否遇到慈善组织依法终止清算的案例?涉及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慈善行业组织是否应当以及如何发挥更大的作用?涉及第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
慈善法(修正草案)是否存在明确限制慈善组织自主权限的条款?
如果增加保障慈善组织自主权限的条款规定,应当在哪个章节如何表述?
引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加强慈善监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晚间场
时间:2023年11月3日18:30-21:00
方式:#腾讯会议:873-914-635
主题:促进措施与监督管理
待讨论重点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否应当建立慈善工作协调机制?是否应当加强慈善活动综合监管?涉及第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是否将设立慈善表彰的主体扩大到各级政府、人民团体、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等?涉及第一百条。
慈善国际交流条款是否将合作对象限制在境外非政府组织?如何界定与个人合作?要求批准、备案是否具备可行性?由哪些主体负责批准、备案?涉及第十三条、第一百零二条。
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至少每五日公开一次募得款物的接收情况”,“无法在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时限是否具备可行性?涉及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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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阅读材料
为了便于大家直观了解慈善法修改的具体内容,以及修订草案一审稿和修正草案二审稿的文本变化,我们特别制作了共享文档《慈善法修正草案二审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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