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慈善法的决定,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慈善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的服务提出了新的要求:“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提供公开募捐信息展示、捐赠支付、捐赠财产使用情况查询等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进行。
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提供公开募捐信息展示、捐赠支付、捐赠财产使用情况查询等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提供服务,不得向其收费,不得在公开募捐信息页面插入商业广告和商业活动链接。
——修改后的《慈善法》
一、互联网公开募捐活动,需要平台公司和慈善组织的良性互动,共同构建良好慈善募捐生态环境
基于我国较为发达的移动互联网环境,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借助国内知名的互联网公司开发的、用户覆盖面极广的手机应用,可以让慈善组织的公开募捐项目轻松触达大量的移动互联网用户,极大地提高了公开募捐的效率。在此过程中,平台背后的互联网公司虽然付出了可观的平台维护成本、转账手续费等成本,但是也获得了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回报,以及用户新增、活跃度等重要指标的提升。当然,还有少部分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背后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或者金融、媒体等其他性质的机构,并不是互联网公司。为了便于表述,以下将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的运营方统称为平台公司。
在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的实践工作中,一些平台公司为了降低自身平台项目出现各种风险的几率,也可能是为了加强自身对平台的管理能力,对申请加入平台的慈善组织和项目设置了一些门槛。除了入驻门槛以外,还会设置一系列运营规则,当出现特定问题时,平台可以停止为慈善组织和项目提供服务。对此,一些慈善组织认为平台具有社会公共属性,就像水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平台公司应该一视同仁,不能随意设置服务门槛,拒绝为慈善组织服务。
新修改的慈善法第二十七条,采取的是“折中”的立法思路。一方面认可平台的“公共属性”,平台公司原则上不得拒绝为慈善组织提供服务;另一方面也认可平台公司有权利对平台进行管理,可以在特定的“正当理由”情况下,停止对特定慈善组织或公开募捐项目的服务。
二、平台“服务”的类型与限制门槛的区别
那么,什么是可以拒绝提供服务的“正当理由”呢?我们认为,基于平台的公共属性,这里“正当理由”的判断原则就是“是否有利于社会公众利益”。
具体来说,首先是慈善组织是否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只要慈善组织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平台就应该为其提供基础的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可以同时向公众披露慈善组织的信用状况,便于公众自行判断是否支持捐赠。
其次是慈善组织是否在平台上建立了自身的社会公信力,慈善组织在平台上建立的社会公信力越高,那么平台为其提供服务的级别、开放的权限就越高,反之如果慈善组织出现了有损其社会公信力的情形,即便尚不构成违法,平台也可以缩减进阶服务的内容。
为了进一步厘清平台可以设置的门槛,有必要对平台为慈善组织提供的服务进行区分。我们认为平台对慈善组织提供的服务可分为“基础服务”和“进阶服务”两种类型。
所谓“基础服务”指的是新慈善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公开募捐信息展示、捐赠支付、捐赠财产使用情况查询等服务”,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获得平台提供的这些服务后,就可以具备最基本的通过平台面向公众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开募捐的能力,但是在募捐项目的数量、募捐的金额、募捐的功能(比如月捐、消费捐),乃至是否能获得平台推荐等方面可能会受到限制。对于平台的“基础服务”,应当理解《慈善法》要求,平台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具有提供“基础服务”的义务。慈善组织是否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决定权在民政部门,而不是平台公司。
比如,某个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过去并未实施过救灾项目,在突发自然灾害时,向平台申请入驻并要求上线救灾项目。虽然平台可以对该慈善组织的救灾能力提出质疑,为了平台公信力的需要,平台可以采取不给该慈善组织推荐流量,或者提示该慈善组织无相关项目经验的方式告知公众项目的风险,但平台不能拒绝为该慈善组织提供“基础服务”。
又比如,慈善组织因为偷税漏税等其他违法行为被罚款或判刑,平台在接到举报或扫描到行政处罚信息后,应该将信息同步给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结合《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第五条判断,具体的行政处罚是属于对慈善组织无影响,还是应该将慈善组织纳入活动异常名单,还是应该撤销公开募捐资格。如果只是纳入异常活动名单,平台应该向公众披露该情况,但是不能剥夺慈善组织的公开募捐能力;如果撤销了公开募捐资格,那么平台当然应该停止为慈善组织提供公开募捐服务。
所谓“进阶服务”,是在通过平台面向公众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开募捐的“基础服务”之外,让慈善组织可以在数量、金额、募捐形式、推荐渠道上具有突破以及更多选择的服务。平台可以设计相应的规则,鼓励慈善组织依法开展募捐活动,积极对捐赠人进行反馈,在平台上积累社会公信力,在此基础上为慈善组织提供“进阶服务”。
例如,平台在“基础服务”中,根据慈善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规模,为慈善组织提供相对保守的公益项目发布数量的限制,当慈善组织对这些公益项目发布后积极反馈项目进展信息,且一段时间内没有出现遭受行政处罚、被纳入异常名录等负面情形后,平台可以为慈善组织增加可发布的公益项目数量的上限。又例如,平台可以通过算法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为平台中的高质量公开募捐项目提供推荐,增加高质量项目的曝光度。当某个慈善项目出现负面舆情,正在调查中,但尚未查证属实的,平台可以暂停对该慈善项目的推荐。当该慈善项目查证确实具有违法违规情形,导致捐赠资金被挪用等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情形,平台可以对该慈善项目进行下线处理,也就是停止对该慈善项目的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平台要求慈善组织遵守公开募捐相关法规,以及鼓励慈善组织在平台上建立社会公信力,设置的相应规则均应符合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底层原则。应当允许平台公司在慈善组织实现公益目的同时,客观上获得商业运营指标的增长。但是平台不能为慈善组织设置专注于提升平台公司商业运营目标,却没有公益目的活动,例如要求慈善组织为平台公司拉新注册用户,要求用户在平台上实施与公益活动无关的打卡、转发等活动。
三、平台应该通过多种渠道接受各方面对平台的监管
平台可以利用其数据汇集、触及面广的优势,通过多种渠道接受各方面主体对平台工作的监管。
首先,平台可以利用其大数据分析的能力,对项目募捐的异常数据进行预警,及时发现套捐、循环捐等问题。
其次,平台应该发挥服务意识,接收慈善组织的意见反馈,安排工作人员解答慈善组织在使用平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慈善组织一道共同改进平台的功能。
其次,平台应该建立与公众、媒体沟通互动的渠道,提供公众举报功能、监控互联网舆论平台上涉及公益项目的热点议题,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主动回应社会质疑。
最后,平台应与民政等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将平台发现的公开募捐相关重要情况及时反馈民政部门。并定期制作年中报告、年度报告报送全国慈善工作主管部门。
来源:致诚社会组织公众号
作者:王延斌